配资券商 宝信软件: 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内容摘要

发布日期:2024-09-21 22:43    点击次数:61

配资券商 宝信软件: 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内容摘要

(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配资券商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1年 4月 30日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 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年 8月 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3)第 098号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4)第 514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沪总字第 019032号(市局)。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年 9月 25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840.37万股,其中国家股 13,640.37万股;社会法人股 1,000万股;社会公众股 1,200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1994年 3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 240万职工股于 1994年 11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8,000万股,于 1994年 3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Baosight Softwa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515号 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84,409,605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公司以“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己任,运用信息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积极推进传统工业改造和企业结构升级,全面提高用户的综合竞争能力。为此,公司将以资本市场为导向,以产业链为纽带,积极寻求跳跃式发展,尽快在工业过程自动化、企业信息化、城市信息化等三个主导领域成为国内的领先厂商,为用户提供完整的信息技术与自动化技术全面解决方案;同时努力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自动化、网络通讯系统及软硬件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集成,及相应的外包、维修、咨询等服务;智能交通、智能建筑、机电一体化系统及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相关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服务,转口贸易;不间断电源、蓄电池、精密空调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及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在线信息与数据检索,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上海钢管厂、认购的股份数为 13,640.37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投资,出资时间为 1993年 9月 25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84,409,605股。 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2,160,559,621股,占 74.90%;境内上市外资股 723,849,984股,占 25.10%。

证监会提到,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对于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方对当前我国经济继续保持稳中向好充满信心,对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满信心。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用好改革“关键一招”,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破除制约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央行、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根据安排,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详情>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购买、出售单项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或相当于以上数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帐面值与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项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或相当于以上数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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